借款人确认及保证

编号:

下文中:

深圳市赢众通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称“赢众通”)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称“众安保险”)

一、借款事项

  1. 借款要约。借款人通过赢众通发出本次借款要约,本次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
  2. 借款金额。借款人本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以下称“该借款金额”)。
  3. 借款用途。借款人本次借款用于个人消费。
  4. 年化利率。借款人本次借款应支付年化利率为[ ]% ,月利率=年化利率÷12,日利率=年化利率÷360。
  5. 保费费率。借款人为本次借款投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并支付保费,保费在发放借款时一次性收取,年化保费费率为[ ]% 。
  6. 合同生效。借款合同自项下借款金额投标成功,并且借款人赢众通账户按本附件确认及保证所述内容收到借款金额之日生效。
  7. 借款期限。借款人本次借款期限为 [ ]日/[ ]个月 ,借款合同生效日为借款期限的起始日。
  8. 保险投保。借款人同意并确认,借款人向众安保险投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详见甲方与众安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投资人,保险责任范围为借款期限内的本金及利息。《借款合同》生效的同时《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并于借款金额发放时由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委托赢众通一次性从借款金额中代扣代缴至众安保险。借款人确保在借款期限内严格履行《保险合同》项下义务,并不予退保。
  9. 借款信用评价。众安保险有权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各项信息及经借款人授权后众安保险从其它渠道获得的信息评定借款人在众安保险所拥有的个人信用等级,并根据对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并将借款人借款需求及借款额度向赢众通及投资人等进行推荐。
  10. 借款收款账户。借款人同意及授权赢众通为借款人开通赢众通账户,在投资人投标总额达到该笔借款金额的当日,将借款人该笔借款金额扣除保险费及平台服务费的余额支付至借款人赢众通账户内。
  11. 借款来源。借款人接受来源于赢众通的任何投资人的多方或单方借款。
  12. 借款还款方式。本《借款合同》项下,还款方式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

    (1)借款人在每月借款还款日(不晚于当日23:30)将借款本金和利息足额归还至借款人的赢众通账户,由赢众通直接划转至投资人的赢众通账户。

    (2)若借款人的授权账户余额小于当期应还金额,则视为委托还款失败,不对授权账户余款进行扣款。

    (3)若因借款人违反上述(1)、(2)条约定,未能在每月还款日足额归还当期应付本金及利息而导致赢众通划转失败的,即借款人逾期还款。借款人将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13. 逾期还款。

    (1)截止至还款日24点,投资人赢众通账户仍未足额收到当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则为逾期。

    逾期款项中借款本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0.05%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逾期违约金不计复利。

    (2)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赢众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情况下,随时扣划借款人的赢众通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归还借款人到期应付款项,扣划无需借款人另行同意。

  14. 违约责任

    (1)借款人同意并确认,众安保险将就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等事宜向投资人承保保证保险,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则众安保险有权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本金及(或)利息,众安保险享有投资人的同等权益。

    (2)众安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追偿以下款项(简称“追偿款项”):

    A、众安保险理赔的全部款项;

    B、众安保险为追偿、催收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3)借款人同意并确认,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根据与投资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承担逾期违约金,即逾期本金和逾期利息之和的日万分之五。

  15. 借款人的其他承诺与保证:

    (1)借款人在此确认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2)借款人承诺不将所借款项用于任何违法用途,并保证不挪用借款资金或将借款资金用于除个人消费外的其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3)借款人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4)借款人承诺不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任何其他方。

    (5)借款人对赢众通从其赢众通账户和授权账户中扣款和/或向其赢众通账户、授权银行账户转账的授权证明,不作为收付现金的凭据。

    (6)借款人承诺:如发生任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工作单位、职位、工作地点、薪酬等事项的变化,借款人应于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众安保险及赢众通。

    (7)借款人承诺不从事其他影响借款合同项下投资人债权安全的行为。

    (8)借款人同意并授权众安保险及赢众通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公安系统等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并同意众安保险及赢众通将涉及借款人的信贷信息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公安系统等。对此众安保险及赢众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其他事项

  1. 借款人知悉,投资人有权就享有的对于借款人的债权通过赢众通进行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该债权转让次数不受限制。同时,如发生债权转让的,赢众通向借款人在赢众通注册时提供的联系方式以电子数据形式(电子邮件、短信等)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即视为合法有效地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2. 借款人同意并确认,由于投资人比较分散,无法亲自管理和行使对借款人的权利,为保障投资人的借款本息安全,投资人将其在本《借款合同》项下对借款人的权利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委托赢众通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借款人逾期时代为向众安保险申请理赔等,借款人不会以赢众通非投资人为由提出任何抗辩及拒绝履行义务。
  3. 借款人确认,借款人本次借款相关的所有合同、协议、确认书、通知均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呈现,借款人对相关互联网页面或电子数据的同意、确认操作即视为合法有效的签署,本次借款所涉及各方主体向借款人送达的通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即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4. 若借款人确认的其他文件与本确认及保证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确认及保证为准,本确认及保证没有约定的,按其他借款人确认的文件为准。
  5. 本确认及保证中的所有内容均对借款人具有约束效力,借款人按本确认及保证履行,借款人在本确认及保证中所作授权均为不可撤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