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中:
深圳市赢众通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称“赢众通”)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称“众安保险”)
(1)借款人在每月借款还款日(不晚于当日23:30)将借款本金和利息足额归还至借款人的赢众通账户,由赢众通直接划转至投资人的赢众通账户。
(2)若借款人的授权账户余额小于当期应还金额,则视为委托还款失败,不对授权账户余款进行扣款。
(3)若因借款人违反上述(1)、(2)条约定,未能在每月还款日足额归还当期应付本金及利息而导致赢众通划转失败的,即借款人逾期还款。借款人将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1)截止至还款日24点,投资人赢众通账户仍未足额收到当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则为逾期。
逾期款项中借款本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0.05%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逾期违约金不计复利。
(2)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赢众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情况下,随时扣划借款人的赢众通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归还借款人到期应付款项,扣划无需借款人另行同意。
(1)借款人同意并确认,众安保险将就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等事宜向投资人承保保证保险,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则众安保险有权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本金及(或)利息,众安保险享有投资人的同等权益。
(2)众安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追偿以下款项(简称“追偿款项”):
A、众安保险理赔的全部款项;
B、众安保险为追偿、催收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3)借款人同意并确认,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根据与投资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承担逾期违约金,即逾期本金和逾期利息之和的日万分之五。
(1)借款人在此确认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2)借款人承诺不将所借款项用于任何违法用途,并保证不挪用借款资金或将借款资金用于除个人消费外的其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3)借款人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4)借款人承诺不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任何其他方。
(5)借款人对赢众通从其赢众通账户和授权账户中扣款和/或向其赢众通账户、授权银行账户转账的授权证明,不作为收付现金的凭据。
(6)借款人承诺:如发生任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工作单位、职位、工作地点、薪酬等事项的变化,借款人应于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众安保险及赢众通。
(7)借款人承诺不从事其他影响借款合同项下投资人债权安全的行为。
(8)借款人同意并授权众安保险及赢众通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公安系统等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并同意众安保险及赢众通将涉及借款人的信贷信息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公安系统等。对此众安保险及赢众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