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确认及保证

编号:

下文中:

深圳市赢众通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称“[赢众通]”)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称“[众安保险]”)

一、债权受让事项

  1. 投标产品。投资人确认投标“投资详情页”所示的投资产品。
  2. 投资金额。投资人本次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元。
  3. 年化利率。投资人确认投资的年化利率为( )%。月利率=年化利率÷12;日利率=年化利率÷360。
  4. 合同生效。投资人同意并授权赢众通在投资人通过[赢众通]网页点击[同意协议并投资]后,将投资人在赢众通的账户中的投资金额划转至赢众通的托管账户。筹标期内([赢众通]发布的上述投资产品的筹标期限内),若满标的,则投资人同意赢众通于满标当日将托管账户中的投资金额全额划款至借款人指定账户,款项到账之日借款合同生效。筹标期满,若未满标的,由赢众通于筹标期届满日的次日将投资金额[不计利息]退还至投资人在赢众通的账户,《借款合同》不生效。投资人确认,一旦确认投标则不得撤销交易。
  5. 借款期限。投资人确认借款期限为 [ ]日/[ ]个月 ,借款合同生效日为借款期限的起始日。
  6. 本息偿付。借款合同生效日同时为借款利息起算日。本《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逾期支付借款本金及(或)利息时,众安保险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7. 借款人逾期还款。投资人同意并确认,借款人逾期支付本金及(或)利息时,投资人授权[赢众通]向众安保险告知逾期情况,众安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作出利息及(或)本金的赔付,理赔款项由赢众通从众安保险的资金帐户划付至投资人在赢众通的账户。

    在众安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赔付借款本息时,投资人将对于借款人的全部权益【包括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转让给众安保险,并在众安保险赔付前,按众安保险要求出具《权益转让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众安保险有权延迟赔付。保险事故发生后,投资人承诺不会单方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否则众安保险有权拒绝赔付。

  8. 保险代位追偿权。投资人同意协助、配合众安保险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
  9. 资金来源。投资人承诺并保证本次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第三方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提出异议,由投资人自行解决,与借款人、赢众通、众安保险无关,由此给借款人、赢众通、众安保险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 投资人知悉并确认,投资人可以将对于借款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同时,投资人确认,若转让债权,必须且只能通过[赢众通]进行,并转让给在[赢众通]注册的投资人,不能以其他方式向其他主体转让,否则债权转让行为对借款人、赢众通及众安保险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2. 投资人同意并确认,由于投资人比较分散,无法亲自管理和行使对借款人的权利,为保障投资人的借款本息安全,投资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对借款人的权利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委托赢众通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借款人逾期时代为向众安保险申请理赔等,赢众通接受委托行使上述对借款人的权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投资人承担。
  3. 投资人确认,投资人本次投资相关的所有合同、协议、确认书、通知均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呈现,投资人对相关互联网页面或电子数据的同意、确认操作即视为合法有效的签署,本次投资所涉及各方主体向投资人送达的通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即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4. 若投资人确认的其他文件与本确认及保证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确认及保证为准,本确认及保证没有约定的,按其他投资人确认的文件为准。
  5. 本确认及保证中的所有内容均对投资人具有约束效力,投资人按本确认及保证履行,投资人在本确认及保证中所作授权均为不可撤销授权。
  6. 为确保《保险合同》得以充分有效履行,投资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赢众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如下权利: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以投资人为被保险人的有效《保险合同》及反洗钱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众安保险提出索赔请求、签署索赔函、收集与递交理赔所需单证、身份证明材料、确认保险赔款及代为收取赔款、签发权益转让书等。众安保险就赔款事宜与赢众通达成一致并按约支付赔款的,即视为众安保险已履行《保险合同》下之所有义务,投资人不得再向众安保险提出任何索赔请求。投资人同意上述授权溯及赢众通既往已实际行使地与本合同相关的前述权利,借款人对此亦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