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      本产品名称为高血压并发症保险,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在全国不设分支机构,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

2.      投保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其他人,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3.      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生活、正常进行高血压疾病管理的慢性病患者;

4.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5.      保险期间:1年;

6.      等待期: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等待期为30天;

7.      认可医院: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

8.      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 份,多投保无效,且保单年度内不接受保额变更。

9.       本产品保单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10.   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慢病并发症保险条款(A款)(众安备-健康【2016】主23号)》,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11.   本保险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您成功投保后,众安保险将给您发送电子保单,请您填写真实联系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同时请您了解,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13.   本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各分计划对应的适用保险条款,请务必阅读其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为部分免责条款。

任何罹患下列疾病,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在承保之前(连续投保以首次投保为准)已诊断罹患如下类型疾病的:

1)      除高血压、糖尿病之外的其他血液或血管系统疾病: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管炎、脉管炎、白血病等;

2)      脑、心脏、肾脏、眼部、足部的其他慢性疾病:如短暂性脑缺血、冠心病、心瓣膜病、心脏炎症、心肌梗塞、视网膜病变、视神经病变、白内障、青光眼、高度近视(>800度)、肢体的严重外伤等;

3)      恶性肿瘤、脑部的良性肿瘤等;

4)      其他未告知的能单独导致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心肌梗塞、足部截肢、失明、酮症酸中毒深度昏迷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承保前(连续投保以首次承保为准),已经发生过下列情形的:

1)      肢体麻木等感觉异常、嘴歪眼斜、各类肢体或肌肉运动功能的异常或丧失、语言功能异常;

2)      心悸、发绀、胸痛、心绞痛、持续性的心房颤、心力衰竭;

3)      蛋白尿、氮质血症、已开始或医嘱已通知进行肾透析治疗、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4)      虹视、视物模糊、视野缺损、眼底出血、或曾经做过眼部手术的;

5)      足部组织已经发生坏死或坏疽的。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七)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或者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糖尿病或高血压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殴斗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糖尿病或高血压并发症;

(九)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足部截肢或失明。

14.    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客服电话1010-9955,我们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查询。

15.    投保:投保人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投保人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保险合同成立。

16.    承保:众安实时接收客户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且保费到账后进行保险承保。

17.   退保/批改:投保人拨打众安客服电话1010-9955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本公司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投保人名下指定账户。本公司一年期健康险退保规则:保单生效前或生效后未超过48小时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申请后,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保单生效后超过48小时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8.   理赔:出险后尽快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

19.   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本合同。续保合同与前一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续保合同不计算等待期。本合同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合同。

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21.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我们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我们的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我们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2.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授权本公司及相关服务方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本公司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本人授权:贵司向与其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本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贵司及其合作机构可对本人信息进行合理使用;贵司可通过知悉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贵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23.    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1010-9955。

24.    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x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