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产品名称为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本公司”),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
- 投保人: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 被保险人年龄:0-65周岁。
-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属于《众安职业类别表2017》中的1-3类职业类别。。
- 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 免赔额:本产品无免赔额。
- 赔付比例:100%。
- 等待期:本保险无等待期。
- 就诊医院:本产品就诊指定医院为中国大陆境内医保定点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与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 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 本产品保单最早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 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7版)》(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主)010 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C款)》(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37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8版)众安字【2017】502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众安备-意外【2015】主23号),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 投保前,须约定并了解本保险各分计划对应的适用保险条款,请务必阅读其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为部分免责条款,全部免则条款详见适用保险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发生意外事故的/支持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伤害;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或受管制药物的影响;
-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 射;
- 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5、本产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只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中的A类和B类风险
16、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客服电话1010-9955,我们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
- 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APP、“众安保险”微信公众号或者“众安健康”微信公众号查看。
- 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查询。
- 投保:投保人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投保人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保险合同成立。
- 承保:众安实时接收客户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且保费 到账后进行保险承保。
- 退保/批改:投保人拨打众安客服电话1010-9955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本公司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投保人名下指定帐户。本公司一年期意外险退保规则:保单生效前或生效后未超过48小时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申请后,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保单生效后超过48小时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理赔:出险后尽快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对于5000元以下医疗险案件,您可关注“众安健康”微信公众号,使用在线理赔申请服务,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1010-9955。
- 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xx.html